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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咱家柴火炖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13R7BQ0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白彦花火车站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6〕07号
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咱家柴火炖菜馆于2020年11月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食堂,2025年11月1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继续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能提供店内从业人员健康证,能提供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15日的食品原料的部分进货票据,货值金额为92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堂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3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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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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