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六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名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1MA6K5NGT5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西山万达广场8幢24层25a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呈处罚〔2026〕10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二)项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在公司登记住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结合本案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在公司登记住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86元;
2、处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86元三倍的罚款,即25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44元,上缴国库。
1、没收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86元;2、处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86元三倍的罚款,即25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44元,上缴国库。
258.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