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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赵李桥新方圆包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树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A38CQ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前进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97号
2024年12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2411031793)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由湖北海顺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复配甜味剂【原蛋白糖】 US-60型”(以下简称复配甜味剂),带容器共314.1g,其配料表中明确标注有“环己基氨基磺酸”和“糖精钠”成分。2024年11月4日被抽检批次的豆沙小馒头由经营者姜树华制售,制作过程中添加了此复配甜味剂。 又查明,当事人店铺日常经营制售由姜树华负责,2024年9月8日于赤壁市兄弟面粉经营部以¥20/袋的价格购进1袋复配甜味剂(1kg),但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5月12日过期,说明当事人未履行完整的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购进的复配甜味剂部分用于制售豆沙小馒头,部分由于储存不当泼洒,剩余复配甜味剂已被我局执法人员执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据赤壁市公安局调查,2024年9月8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逢周一周五(共16次)当事人在制售豆沙小馒头时少量添加此款复配甜味剂,每次制作2蒸笼豆沙小馒头,每笼约70个豆沙小馒头,以1元6个或6元1斤的价格进行售卖,每次售卖获利20元,货值以被抽检部分加上已卖出部分核准为(1.5kg*12+16*20)=338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以全部货值338元为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8)以及违法用于生产经营的复配甜味剂1瓶(314.1g带容器),并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捌元(¥338); 3、没收复配甜味剂1瓶(314.1g带容器); 4、罚款陆仟元(¥6000)。
6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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