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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巫登琼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MA6CM44Y39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4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7
(2024)川0108民初1885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朱*,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3
(2024)川0108民初18857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郑**,朱*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3
2023-05-22
(2023)川0108民初5146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高**,张**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4
2023-04-20
(2023)川0108民初5146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张**,高**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5
2023-03-03
(2023)川0107民初451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6
2022-04-22
(2022)川0107民初1789号
肖像权纠纷
赵**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7
2022-03-15
(2022)川0107民初1789号
肖像权纠纷
赵**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8
2021-07-13
(2021)川0107民初18078号
肖像权纠纷
白**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9
2019-10-28
(2019)川0108民初38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16
(2019)川0108民初38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2
(2024)川0108民初18857号
执行异议之诉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尧;高小兵
裁判文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2
(2024)川0108民初18857号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尧;高小兵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3
2023-06-22
(2023)川0108民初5146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成都医大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高**,张**,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
裁判文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4
2023-04-04
(2023)川0108民初5146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四川华西肝病研究所附属门诊部
高**,张**,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6
2023-06-07
(2023)川0108民初5146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成都某甲医院有限公司与高**、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06
2019-10-29
(2019)川0108民初383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医大医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蜀布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554.7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6﹞635号
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口腔科等诊疗服务,经营面积约2000平方米。当事人持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4】第10-31-3023号)及《四川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2、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注册有官方账号,账号名称为“医大口腔医院·华西新健康区域联盟医院·种植矫正中心”;在微信平台开设有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成都医大口腔医院”。以上新媒体账号,向不特定人群介绍当事人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当事人某工作人员企业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关于“无痛看牙”等内容,并有患者矫正前后对比图等。虽然当事人辩解微信朋友圈仅为员工个人工作分享,且未经医院授权,不构成广告宣传。但该微信为企业微信,且有医院认证信息,面向不特定人群,同时该企业微信朋友圈全部为关于当事人的相关介绍内容,故应认定为商业广告活动。3.在上述两个官方新媒体账号及当事人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中,多处使用了“华西派”、“华西新健康区域联盟医院”的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提供了与四川华西新健康口腔互助公益基金推广中心签订的《四川华西新健康口腔互助公益基金推广合作协议》、《区域联盟体协议》,以及四川华西新健康口腔互助公益基金推广中心运营主体四川华西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口腔医院的语境下,“华西”通常指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当事人未提供四川华西新健康口腔互助公益基金推广中心或其运营主体四川华西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存在关联关系的佐证,当事人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也并无关联,但“华西派”、“华西新健康区域联盟医院”的广告宣传用语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当事人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存在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官方美团账号中,发布了一张图片,有“PASS&传动矫正技术①不/少拔牙②缩短时间③轻力矫正更舒适④适应轻微骨性案例”等文字,并标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4】第10-31-3023号,为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图片是介绍种植钉支抗矫正技术,当事人提供了该技术确有相关特点的佐证。但上述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且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工作人员企业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发布关于“无痛看牙”等内容,为医疗广告,上述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当事人工作人员企业微信朋友圈中,有患者矫正前后对比图,在医疗广告中利用了患者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美团账号中,发布有关于王亚楠、沈春梅、卢祺、张雷、黎川华等医生的介绍,该部分内容为对外公开发布的医务人员信息,不构成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官方美团账号首页中,有“武侯区矫正销量榜第二名”的内容,但该内容为美团平台根据后台数据得出的客观信息,非当事人自行发布,不构成广告宣传。当事人在官方美团账号中,发布有品牌故事,内容为医院的简介,该部分内容为对外公开发布的医院简介信息,不构成广告宣传。4、以上新媒体账号均由当事人员工自行运营,无广告费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5、当事人公司外墙一楼玻璃上贴有数张海报,含有“以三级口腔专科医院为标准以国际JCI认证为自身要求”“即刻种植牙当天啃排骨即刻戴牙安全高效定位精准当天拔当天种当天戴当天用”“国家二级口腔专科医院”“华西新健康区域联盟医院”“口腔医学专科医生培训基地”“四川华西牙病研究所”“隐适美隐形矫治战略合作医院”“时代天使隐形矫正优质合作医院”“ITI士卓曼种植系统战略合作医院”“诺贝尔种植牙优质合作医院”等内容。以上广告宣传海报,当事人张贴于外墙,向不特定人群介绍当事人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商业广告活动。6、海报中的“即刻种植牙当天啃排骨即刻戴牙安全高效定位精准当天拔当天种当天戴当天用”的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海报中的“华西新健康区域联盟医院”的内容,前述已提及,此广告宣传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当事人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存在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广告。海报中的“口腔医学专科医生培训基地”的内容,当事人提供了与四川城市技术学院签订了《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意向书》《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协议书》和《校企合作实习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由当事人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口腔医学、护理等专业的学生提供岗位实习。但前述广告宣传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当事人为口腔医学专科医生提供培训,构成虚假广告。海报中的“四川华西牙病研究所”的内容,当事人提供了成都医大牙病防治研究所的营业执照,与宣传内容不符,且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当事人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存在关联关系,构成虚假广告。海报中的“以三级口腔专科医院为标准以国际JCI认证为自身要求”的内容为当事人的追求和愿景,不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确为国家二级口腔专科医院;当事人提供了与“隐适美”“时代天使”“ITI士卓曼种植系统”“诺贝尔”等品牌的合作关系。前述关于此部分内容的广告宣传属实。7、海报内容均由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无广告费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8、未发现举报材料中反映的“符合三级标准”的广告宣传。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评价的情况。当事人在美团账号中发布的原价,经核实无误。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美团账号、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企业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账号及经营场所外墙海报中发布虚假广告;在美团新媒体账号和经营场所外墙海报中发布了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且该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无广告费用。
罚款46500元。
465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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