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励鹏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MA75WHKL48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中卫市工业园区宁钢大道与C5路交汇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3
(2021)京0106民初239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
2020-10-2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中卫市双桥美升不锈钢加工厂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3
2020-08-07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4
2020-08-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5
2020-06-19
(2020)宁0502民初9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何*,陈*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6
2020-06-19
(2020)宁0502民初9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7
2020-06-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陈*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8
2020-04-23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9
2019-12-31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
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4
2021-10-15
(2021)京0106民初239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博通恒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10
2020-08-25
(2019)宁0502民初40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杨*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7550.96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10
2020-09-22
(2020)宁0502民初28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卫市双桥美升不锈钢加工厂与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10
2020-06-28
(2020)宁0502民初9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何*、陈*与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13802.54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10
2020-07-17
(2020)宁0502财保67号
民事案由
中卫市双桥美升不锈钢加工厂与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3-23
2019-12-27
(2019)宁05民初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573143.28元
民事案件
7
2019-05-23
2019-04-23
(2019)宁05民特6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09-21
2018-08-29
(2018)宁0104民初90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夏晟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卫工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展供水、污水、中水回用、污泥、环保工程、市政及工业给排水等涉水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2026年7月17日9时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唐健、马欣联合市局委托的第三方特种设备技术专家,在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海峰的陪同下,到其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在用1条公用管道(介质为蒸汽,管径为273,压力为1.0MPa,长度为1.36千米),监督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未进行定期检验;2.在用1条工业管道(介质为蒸汽,管径为273,压力为1.0MPa,长度为0.34千米)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上述两条压力管道均无法完整提供设计图纸等出厂技术资料。当日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技术专家制作《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记录表》《管道排查汇总清单》,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同时,我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卫工市监特令〔2026〕第5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海峰、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王海、安全员张志远进行询问核实:上述1条公用管道自监督检验有效期截止(2023年11月)至今未开展定期检验;上述1条工业管道自2020年安装投用至今未开展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相关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对压力管道界定标准认知不足,未能识别涉案管道属于法定监管的压力管道,故而未落实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管理要求。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45067-2024)4.1-c“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c)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规定,涉案1条在用工业管道未进行监督检验长期投入使用,应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70000.00元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