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燕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5900930625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罗城县东门镇解放路1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30
(2019)桂1225民初33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9-04-24
(2019)桂1225民初33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6
2018-11-30
(2018)桂1281民初24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兰**与陈**、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1
2020-08-25
(2020)粤0823执异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王秋文、遂溪县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1-06
2019-05-07
(2019)桂1225民初337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与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11-03
2016-11-03
(2016)粤2072民初83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莫**与韦**、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4-19
2016-04-19
(2016)湘0529民初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诉被告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城汽车总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18
2016-03-18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420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遂溪县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1-11
2015-11-11
(2015)宜民初字第1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吴**、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5-11-11
2015-11-11
(2015)宜民初字第1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吴**、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11
2015-11-11
(2015)宜民初字第1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吴**、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3-26
2014-03-26
(2013)北民初字第9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广西河池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与被告吴**、遂溪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59784.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东交罚﹝2026﹞03028号
我单位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发现桂M13022大型普通客车于2026年03月31日12时17分停靠在东莞市南城街道康华医院正门路段存在违规经营情况。2026年04月14日,我单位向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2026年04月22日09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南城交通运输分局1楼会议室对该公司被委托人肖航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桂M13022大型普通客车当时停靠在该路段上了1名乘客,车上共有8名乘客,目的地是深圳市龙岗区,车费为每人200元,未落实安检。该车车主是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持有省际班车线路标志牌,起讫地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至龙岗区,无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罗城汽车总站有使用桂M13022大型普通客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