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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好未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军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DULYJE0Y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街道庆阳路5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6〕71号
(一)本案关于违法经营食品来源的认定 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称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金川区杭州路市场购进的,现在那个店不开了,不能提供这些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小经营店购进食品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未索取进货票据的行为属于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二)本案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认定 2026年4月15日,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马永江、唐艳琴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对金川区好未来餐饮店(何军平)经营场所内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后厨灶台的调料区检查发现,“香港李锦记精选老抽”生产日期:2023年6月13日,保质期:二年,净含量:500ml,数量1瓶已开封;“王守义十三香”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克,数量2盒未开封;“天车麻辣酱”生产日期2024年8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罐已开封;“郫县豆瓣酱”生产日期:2024年9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数量1瓶已开封。以上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属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二)本案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所以无法查询这些过期食品原料的价格。 执法人员现场到辖区内两家大型超市(金昌市食品有限公司金龙商场和金昌镍都大厦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调查及“淘宝APP”上查询,发现其经营的“香港李锦记精选老抽”一瓶(10-14.5)元,“王守义十三香”一盒(3.8-4.5)元。“天车麻辣酱”一瓶(9-15.5)元“郫县豆瓣酱”一瓶(9-11.9)元。根据询问该店负责人的食品的价格情况结合实际调查取证。最后执法人员认定货值金额为13+4×2+12.5+10.5=44元。
对金川区好未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2000元; 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香港李锦记精选老抽”、“王守义十三香”、“天车麻辣酱”、“郫县豆瓣酱”共计5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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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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