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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民生百货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征松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8F2746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客运西站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44号
现查明,一是当事人于2025年底购进智能称重秤,该秤具有自动称重计算价格的功能,出厂设置为自带小数点后二位数字“四舍五入”功能。投诉举报人购买的散干红印度辣椒王单价为36.00元/kg,重量为0.18/kg,应收金额为6.48元,而当事人按6.5元结算,多收0.02元。由于智能秤与收银台系统未联通,使用智能秤后额外多收取的费用无法计算,故认定违法所得为0.02元。二是当事人销售的“佳可康萌宝一次性口罩”和“N95防护口罩(非医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9月1日和2022年12月20日,保质期分别为3年和2年,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过期口罩已现场销毁。当事人共购进“佳可康萌宝一次性口罩”10包,每包4.5元计45元,购进“N95防护口罩(非医用)”5包,每包6元计30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剩余“佳可康萌宝一次性口罩”1包,累加投诉人购得的一包共计2包,货值金额9元。剩余“N95防护口罩(非医用)”3包,货值金额18元。货值总金额27元。其中销售“佳可康萌宝一次性口罩”1包,销售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5.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2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元; 2、罚款人民币15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20.52元(壹仟零贰拾元伍角贰分)
1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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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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