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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谢子义中医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子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BYUT6M9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一街七委(中央大街老土地家属楼楼下)西至东第四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市监处罚〔2026〕190号
2026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当归龙荟片(生产企业:吉林高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5*30片;批号:20240402:),共计购进5盒,于2025年11月15日使用2盒,并开具处方,于2026年1月11日返回吉林省康汇药业有限公司3盒,由吉林省康汇药业有限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此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查验资质、验收记录完整);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是劣药;无主观过错、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可免予罚款。决定处罚如下: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元。
0.00元
-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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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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