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8YEED7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开元路30号1幢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5
(2024)浙0205民诉前调75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甬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鸿尚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5
(2024)浙0205民诉前调75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甬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鸿尚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3
(2024)浙0203民初32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金佰亿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甬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4
2024-05-08
(2024)浙0203民初32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金佰亿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甬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5-02-12
(2025)浙02民终2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16
2024-12-19
(2024)浙0205民初490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波市甬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鸿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89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34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当事人厂房内有1台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规格型号:LD10t-13.96m,额定起重量:10(t),出厂编号:202******,制造单位:河南省兆山重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1台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标有“5t”、“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制造”字样。上述2台起重器械未经检验。2024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但已经开始经营的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变更地址。截至2024年6月5日,当事人仍未完成地址变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在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综上,罚没款共计8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在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综上,罚没款共计81000元。
81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