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博景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艳君 | 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94TAT4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中部麻城石材工业园(白果辖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5
买卖合同纠纷
麻城博景石业有限公司
麻城市人民法院
2
2023-06-20
(2023)鄂1181民初2944号
保险纠纷
麻城市同富石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9
买卖合同纠纷
麻城博景石业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麻城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3-09-28
(2023)鄂1181民初2944号
保险纠纷
麻城市某某石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954.2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63号
经调查,当事人麻城博景石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将由湖北大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改造的电叉车运回厂内,自当日至5月7日检查时止一直在车间使用这辆叉车。根据当事人与湖北大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燃油叉车改电动叉车改造合同》显示:该锂电叉车为麻城博景石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叉车系该公司原来的燃油车改造而成的电动叉车,原设备代码为:51104211002019050809,产品编号:319038500592,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鄂J05747(23),制造日期是2019年1月9日,该设备已于2025年4月16日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之后进行改造。当事人与湖北大牛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改造合同,双方约定将这台燃油车改造成电动叉车。改造价格是55000元,已付款45000元,余款10000元在正常登记上牌后付清。当事人不能提供这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和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罚款30000.00元。
3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