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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鑫达烟花爆竹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宇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81MA4CC9JT3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赤壁市车埠镇西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86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从赤壁市楚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55元/箱的价格购进了60发庆泰?“灿烂星空”组合烟花11箱,以85元/箱的价格销售。当事人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与包装之间有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5.4.5“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规定,属于不合格的烟花爆竹。至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以85元/箱的价格共计销售上述产品10箱,销售金额共计850元,还剩余1箱未销售出去。当事人购进上述烟花爆竹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组合烟花,货值金额935元,违法所得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60发庆泰?“灿烂星空”组合烟花1箱;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00); 3、罚款1000元(¥1000)。
1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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