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华康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伟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LQ2Y9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4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81号
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东面第一组第二层货架上发现陈列的“康许?”安络痛片1盒,其标签标注国药准字:Z22026225;包装:18片/板×3板/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白城市开发区开发大街1567号;生产企业名称: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白城市开发区开发大街1567号;电话:0436-3670555;生产批号:2023/03/04/12;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4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截止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53天。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从沈阳天行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康许?”安络痛片5盒,购进价格 5.10元/盒,货值金额共25.5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4盒,销售价格12元/盒,剩余1盒超过有效期后陈列在上述药品货架上未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2元,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药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涉案药品下架并主动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属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