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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斌哥牛十八烤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庆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CAERM4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欣源小区步行街B1号楼8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在供货商七台河市龙润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未放置价签。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已经售出14瓶,每瓶售价7元,进货价4元,每瓶获利3元,共计违法所得42元。当事人于2026年6月16日已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的合规性。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5、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商品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该商品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涉案食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截图,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8、视频刻录光碟,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没收违法所得42元。 罚款500.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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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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