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旺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淑华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6559096701L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28
(2017)冀1102民初45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故城县君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9
2020-05-19
(2019)冀1126执恢119号
追偿权纠纷
故城县有嘉皮草有限公司、故城县旺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3-29
2017-11-09
(2017)冀1126执异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故城县君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3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7-12-28
2015-03-23
(2015)故执字第1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故城县君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宫**、魏**、陈**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3187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7-12-28
2015-03-23
(2015)故执字第13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君昊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宫**、魏**、陈**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3187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7-12-01
2017-06-16
(2017)冀1102民初6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王**、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509.48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01
2017-06-16
(2017)冀1102民初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王**、刘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510.08元
民事案件
7
2017-12-01
2017-06-16
(2017)冀1102民初6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宫**、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1614.40元
民事案件
8
2017-08-30
2017-06-16
(2016)冀1102民初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王**、刘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510.08元
民事案件
9
2017-08-30
2017-06-16
(2016)冀1102民初6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王**、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509.48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8-30
2017-06-16
(2016)冀1102民初6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宫**、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81614.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故市监处罚〔2026〕248号
2026年5月,本局执法人员陈勇、朱迎辉,对辖区内两年未年报的企业进行梳理核查,经大数据筛查,当事人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并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住所或经营场所无取得联系,当事人属于查无下落状态;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年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电话、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子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品销营业执照,”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
2026-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3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19-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2018-09-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9
2017-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0
2016-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衡水市故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