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琰珑顺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瑞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7GD8DJ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救命寺村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5日在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三里桥街救命寺村108号的生产车间生产了11袋牛油产品,存放在成品冷库内待售。牛油产品 外包装标签内容未按规定标示“产品名称、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事项。牛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7.5元/袋,货值412.5元,因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牛油产品的外包装标签内容未按规定标示“产品名称、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事项。牛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7.5元/袋,货值412.5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11袋(5KG)未按规定标示标签内容的牛油产品;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