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畅德堂酉善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浩然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DD0FUA6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9号2号楼1层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6〕56号
经查,2026年5月7日,当事人为了宣传七星针诊疗项目,引流提升患者数量,授意其工作人员赵杨(监事)在其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岐黄堂”上发布了名为《何为七星针?》的文章,文章中有:“七星针是道家芙蓉山道门的一种针法,由栾巴祖师爷所创,原名为延寿内丹七星针,传承1700年,七星针区别于正常针法,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她就像是核武器,比单一治病的针法霸道无数倍!”、以及:“治疗就是阳化气,也就想冬天的雪,只要太阳出来就能够很快化成气的作用,可以将老病以及人体内潜在的问题反应出来,慢慢恢复直至痊愈!”等图文内容。结合该公众号头像显示为圆形的咖色底色,白色字体为郑州畅德堂酉善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间有针灸图形。上述图文内容同时含有医疗诊疗项目的名称、诊疗效果以及附加了医疗机构的名称(郑州畅德堂酉善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所称图文内容的事实依据,虚构了七星针的诊疗效果、也不能提供上述图文内容的广告审查审查证明文件。
另查明,当事人发布涉案文章的时间为2026年5月7日,删除时间为5月19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共计发布时间12天。“岐黄堂”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由郑州九间菠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支付广告费用100元整。
经查询本局近五年行政处罚记录台账并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因违反《广告法》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东市监处罚〔2025〕43 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举报单,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等事实 ;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医诊所备案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事实;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资格等事实 ;
3. 《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等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案件询问调查,证明当事人在询问中承认在其授权账号中发布了虚假广告的事实;
5.案涉文章已删除的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的事实;
6.赵杨提供的《收据》,证明案涉图文为郑州九间菠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广告制作费用100元(壹佰元整);
7、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告制作者为郑州九间菠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九间菠萝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设计报价单》,证明案涉文章的广告制作费用;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基础信息页面截图,证明赵杨职务为监事的事实;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证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数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本案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鉴于当事人存在从重行政处罚的理由,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版)3.1.1:“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4.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44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1、罚款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