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平县创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付丽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25MAD8FELG29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前张庄20号安平镇前张庄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市监处罚〔2026〕155号
2026年4月16日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平县仓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深州市昊业五金丝网制品厂车间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在用叉车一台,产品编号 GE4268Y,不能提供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证,要求限期整改,至2026年4月22日仍未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58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5较轻情形第3点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对当事人较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整 。
10000.00元
-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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