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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永和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容梅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1GAU0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多祥镇多祥大道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1
2022-11-28
(2022)鄂9006民初31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天门市永和大药房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06号
经查,2017年09月28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DA728c01411),在天门市多祥镇多祥大道92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等零售经营活动。 2025年3月,当事人从不知名患者处以56元/盒的价格购进“阿斯美”牌复方甲氧那明胶囊1盒,购货金额为56元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3669,产品批号:SD420AD,有效期至:20260331,包装规格:盒60粒,生产企业: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药品追溯码:#81449062215446824520。截止到案发之日,以62元/盒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62元。 ? 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天市监限提〔2026〕04-13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提供上述药品来源的相关资料,截止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62元,违法所得6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项合计5062元。
5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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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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