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乐俊蔬菜批发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乐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6QK0HH8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滇东南农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大棚期SC13-2.SC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6〕165号
当事人弥勒市乐俊蔬菜批发经营部持有营业执照,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于2026年6月10日被抽样的同批次的姜已全部销售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该抽样批次的姜是当事人从来赶集的农户手中,零散购进并现金结算,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姜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弥市监询〔2026〕300703号),当事人在现场及要求提供材料时限内不能提供上述材料。
该抽样批次的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为(SC10103260116288JD1)1份,《检验报告》编号为(SC10103260116288JD1)该报告显示:“镉(以Cd计)国家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为0.128,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5009.15-2023(第二法),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姜购进了12公斤,进4元/公斤,卖4.5元/公斤。货值金额为54元,当事人无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共2页,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10103260116288JD1)1份1页,《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60116288JD1)1份5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滇东南市场经营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结果为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及告知复检和异议等事项的事实;当事人现场及限期内不能提供该批次姜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的事实。
3.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我局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进销货及供货商资质材料的事实。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缴款方式1、扫描附件《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二维码支付;方式2、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0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