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天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崔家峪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桂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3C540M1U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沂水县崔家峪镇1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6〕1510号
2026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新天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崔家峪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该店质量负责人娄红在现场配合检查。该店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鲁CB539f00360;有效期至2029年03月18日,经营范围:二类店)、《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执业药师冯宝高,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7日)。在该店处方药销售区出示有“执业药师不在岗 暂停销售处方药”告示牌。现场检查时,该店执业药师冯宝高不在岗。执法人员调取该店当日药品销售记录,发现该店8时57分19秒销售了处方药复方磺胺甲噁唑片,8时53分34秒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珍棒),8时49分38秒销售了处方药参松养心胶囊(以岭),8时49分38秒销售了处方药参松养心胶囊(以岭),8时46分40秒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珍棒),8时46分40秒销售了处方药塞来昔布胶囊(优得宁)。在该店货架上未发现在售的复方磺胺甲噁唑片、参松养心胶囊(以岭),发现在售的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9993034,0.25g×50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8年11月)、塞来昔布胶囊(国药准字H210203297,0.2g×30粒/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9.02.26)。现场发现该店的考勤表,执业药师冯宝高当日请假,未实际在岗审方,上述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即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全程配合检查无异议。
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新天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崔家峪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该店质量负责人娄红在现场配合检查。该店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鲁CB539f00360;有效期至2029年03月18日,经营范围:二类店)、《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执业药师王桂林,有效期至2031年6月24日)。在该店处方药销售区出示有“执业药师不在岗 暂停销售处方药”告示牌。现场检查时,该店执业药师王桂林不在岗。执法人员调取该店当日药品销售记录,发现该店9时54分09秒销售了处方药硫酸沙汀胺醇片1瓶、格列吡嗪片1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在售的硫酸沙汀胺醇片(国药准字H34022402,2mg×100片,上市许可持有人: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70723)、格列吡嗪片(国药准字H20046471,5mg/片×15片/板×2板/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至2028年03月26日)。现场发现该店的考勤表,执业药师王桂林当日未上班,未实际在岗审方,上述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即销售。当事人全程配合检查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2026年7月15日我局予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的注册执业药师冯宝高不在岗,该店销售的处方药复方磺胺甲噁唑片、阿莫西林胶囊、参松养心胶囊、塞来昔布胶囊未经冯宝高审核处方即销售。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该店的注册执业药师已经变更为王桂林,检查当天王桂林不在岗,该店销售的处方药硫酸沙汀胺醇片、格列吡嗪片未经王桂林审核处方即销售。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完成整改,在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销售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的问题。
当事人提供出上述6种处方药的随货同行单以及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时其执业药师冯宝高、王桂林不在岗,均由质量负责人娄红直接销售,娄红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该店没有远程审方的资质,也没有其他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检查时,执业药师王桂林在现场工作,该店销售的处方药经王桂林审核后销售。该店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在公示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信息。通过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12315平台”近期未收到过当事人有关销售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问题的投诉。
综上,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 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