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迈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庆禄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11MA323DWA1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联东U谷.福州物联网产业园10号楼B座4层5层(自贸试验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自贸综执开执处罚〔202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和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煜王和后多维高蛋白营养代餐(固体饮料),规格:40克/袋*45袋/箱,生产数量以订单形式另行确认,物料由当事人确认后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费用由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按照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收货数量进行结算,按每袋0.15元结算费用。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配料400kg计划分5罐*80kg/罐生产涉案煜王和后多维高蛋白营养代餐(固体饮料),同时彩盒(最小销售单元)领料671个,实际生产日期2026/3/26打码671个,物流箱领了335个,实际打码生产日期2026/3/26打好了4个,因当天13;01空压机故障停止生产,剩余配料122kg,截止当天已生产合格品6954袋*40g/袋。装盒49盒(每盒45袋),剩余未装盒4749袋,仍存放在外包装间,未存放在仓库。
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使用2026年3月26日剩余的122kg继续生产涉案产品3009袋*40g/袋,未进行装盒,并对2026年3月26日生产的4749袋内包进行装盒,装盒84盒(每盒45袋),剩余969袋。
2026年4月21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袋装产品包装无标注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为盒装,盒装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6日,且根据生产工艺规程装盒后才为成品,生产日期与当天日期不符,存在较大差异;现场发现已复称、未复称的涉案产品分别为45盒、84盒,彩箱538个,物流箱4个;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已复称的2盒,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要求。另现场发现复配营养强化剂(型号:复配矿物质,净含量:20千克,生产日期:20250401,保质期12个月)超过了保质期限。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销毁涉案内包3009袋、于2026年4月22日销毁涉案内包969袋。
鉴于涉案产品生产物料成本系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案发当事人未向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实际交付涉案产品,当事人收取的加工费为0元;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定价60.75元/盒,上述涉案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0.75元/盒*84盒共计5103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9张,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现场检查及发现未拆封复配营养强化剂超过保质期限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廖庆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委托合同、商标使用授权许可书、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商标注册证、当事人多维高蛋白营养代餐固体饮料生产工艺规程复印件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受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约定加工款按实际交付数量计算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生产记录相关材料2份(2026.3.26、2026.4.21共25页)、产品包装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
5.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6)MJHY-D59056、(2026)MJHY-D59056F)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上游供货商硕维营养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张、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发货单复印件2份、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复配营养剂(1kg)照片打印件1张、不合格物品处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处置涉案过期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7.关于煜王和后多维高蛋白营养代餐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2份,证明山东王和后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了涉案产品原物料的费用和涉案产品对外销售价格为定价60.75元/盒、当事人无承担生产物料成本的情况;
8.2026年4月21日销毁图片3张、2026年4月22日销毁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毁涉案内包产品3009袋、969袋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需提供人签字确认的,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2026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榕自贸综执开执罚告〔2026〕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于2026年7月15日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1.涉案产品生产日期2026.03.26为内包装工序完成的真实日期,援引即将施行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虚假标注"的主观要件,恳请重新定性,予以免罚或轻罚。2.涉案产品为未完工半成品,未出厂销售、未流入市场,无危害
1.警告;2.没收涉案﹝未复称﹞煜王和后多维高蛋白营养代餐﹝固体饮料﹞84盒,彩箱538个,物流箱4个;3.罚款人民币5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000元。
55000.00元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