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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新站镇昊轩水泵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2MA1B8D4U9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源县新站镇001-新站-2234(荣昌商郡小区商服5号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源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6年5月21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肇源县刘三水泵城购买的浇水用的滴灌带,105元一卷,共计2万多元,浇水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漏水。”2026年5月21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志华、许鉴辉立即对肇源县昊轩水泵店(刘三水泵城)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经营者刘洋未在现场,该店负责人(经营者刘洋的父亲)刘俊强陪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同批次滴灌带产品,经核实,刘俊强称投诉人反映的滴灌带已经没有库存了,承认投诉人购买的110卷超过贮存期限的滴灌带是该店销售的,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资质证明。2026年5月27日,投诉人再次举报“4月份在肇源县刘三水泵城购买的滴灌设备花了26340元,使用后大面积破损,商家给更换后效果不好,滴灌设备属于三无产品;商家营业执照已注销,但商家还在经营,来电要求查处”。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王志华、许鉴辉再次前往现场核查,现场见营业执照:肇源县昊轩水泵店,经营者:刘洋,该店涉嫌存在牌匾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现场见1、白色主带(编织水带涤纶高强度丝)5卷,直径3.5寸,该产品未标注厂名、厂址与生产日期,2、黑色水带一捆,产品外包装贴有合格证,生产厂家:沈阳市于洪区益农塑料制品厂,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生产日期:2025年6月30日,执行标准:Q/SYYN03-2024,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产品资质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为查清事实,2026年5月29日,经局长审批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4年4月15日,从辽宁省沈阳市的一处流动销售点购进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合格证内容:生产日期:2024年4月8日,规格:∅16,执行标准:GB/T19812.3-2017,贮存:产品存放地面应平整,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应超过3M。远离热源,不得露天暴晒。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不宜超过一年等。购进数量:400卷,购进价格100元/卷,销售价格105元/,卷,其中2025年销售了230卷,(在有效期内),2026年4月销售了110卷(超过储存期限),销售价格105元/卷,利润:550元,货值金额:11550元,库存的60卷,没有销售,已经下架处理,货值金额:6300元,当事人2026年4月21日销售的110卷和没有销售60卷内镶贴片式滴灌带没有按照产品的贮存要求存放,长期露天堆放,保管不当,出现管壁开裂、塑料粉化等变质情形,并且已经超过贮存期限,1、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内镶贴片式滴灌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现场检查发现的白色编织水带未标注厂名、厂址与生产日期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肇源县昊轩水泵店(经营者:刘洋)经营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23205元;3、合计罚没23755元。
23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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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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