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透骨香熟食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荣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23MA72BW5J64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八一路口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罚〔2024〕3号
2023年5月17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赵荣强经营的临泽县透骨香熟食(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皮冻(自制)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6月15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皮冻(自制)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告知了当事人抽检的皮冻(自制)的检验结果和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检查小组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原料库房进行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了1盘待售的成品皮冻,现场称重为2.45kg(抽样用1kg,扣押1.45kg),在食品原料库房内发现了1塑料编制袋,袋内装有米色颗粒状物质,编织袋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合格证明等材料,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该米色颗粒状物质为制作皮冻用的明胶,现场称重,该米色颗粒状物质剩23kg(抽样用1kg,扣押22kg)。检查小组现场对经营场所待售的产品皮冻和原料库房内的明胶(米色颗粒状物质)进行监督抽检,对抽检剩余的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张掖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3年6月15日抽检的皮冻(自制)和食用明胶,所检项目铬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26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皮冻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向张掖市公安局进行了线索移交。2023年6月27日,张掖市公安局又将该案移送至临泽县公安局进行审查,临泽县公安局于2023年6月29日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决定立案侦查。经临泽县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当事人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9月5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临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临检意〔2023〕28号)以及部分案卷资料复印件(共56页),经临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移交我局处理。经调查核实,2023年5月17日抽检不合格的皮冻,当事人共加工制作了10斤,至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描述了皮冻的制作过程。经查证:当事人以900元的价格购进了1袋明胶,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索取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自2023年5月中旬至6月15日期间,一直采用配方并使用米色颗粒状物质(明胶)加工制作皮冻。经调查,当事人在这期间加工制作皮冻时使用的原料未发生变化,加工过程和泡发明胶的比例也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共加工制作的皮冻为50斤,且前后两次抽检均不合格。故我局认定该案的货值金额为165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675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
对临泽县透骨香熟食进行了:
1.罚款:金额36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75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37275元,大写叁万柒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36600.00元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