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玉 | 注册资本:60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706856820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1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7
(2024)鄂0107民初87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合胜钢结构工程经营部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1
(2023)鄂0802民初264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
荆门雅斯丽诗超市有限公司,湖北雅斯雅谷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3
2023-02-07
(2023)鄂0581民初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宜昌大唐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4
2022-11-07
(2022)鄂0583民初1127号
合同纠纷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宜昌佳盛美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佳吉美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法院
5
2022-06-13
(2022)鄂0502民初17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枣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6
2022-01-19
(2021)鄂0683民初8259号
追偿权纠纷
枣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7
2021-01-13
(2020)鄂民终7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枣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0-08-12
(2020)鄂0503民初9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熊*,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9
2020-07-08
(2020)鄂0502民初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楚奥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18
(2019)鄂0602民初30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25
(2016)最高法民申2225号
合伙协议纠纷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当阳新地基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9
2025-01-10
(2024)鄂0502民初4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阳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30
2025-02-28
(2024)鄂0502行初10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湖北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某某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4-12-26
2024-04-17
(2024)鄂0107民初87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陈**与武汉市青山区某某钢结构工程经营部、湖北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9051.27元
民事案件
4
2024-09-20
2024-07-25
(2024)鄂0506民初2345号
名誉权纠纷
湖北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与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3
2023-12-26
(2023)鄂08民终157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荆门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与马**、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3-02-28
2022-12-26
(2022)鄂0583民初1127号
合同纠纷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湖北佳吉美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6326.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4-27
2021-12-28
(2021)鄂0506民初2686号
排除妨害纠纷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湖北合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1-06
2021-12-31
(2021)鄂0683民初8259号
追偿权纠纷
枣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7-31
2019-11-01
(2019)鄂0682民初16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与襄阳天磊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7-22
2020-07-09
(2020)鄂0502民初8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楚奥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35号
2026年6月25日,本局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宜武市监案移〔2026〕0511号)。该局在核查消费者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案产品名为“雅斯传说玉米须茶”,其外包装标注“零卡、零脂、零糖”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产品的委托方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雅斯传说玉米须茶”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自有品牌“雅斯传说”中的食品系列。“雅斯传说玉米须茶”在湖北雅斯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雅斯超市进行销售。根据移送材料中的销售小票显示,该产品销售1袋,销售单价为16.9元。
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与旭旦生物科技(远安)有限公司在签订委托贴牌生产合同,委托旭旦生物科技(远安)有限公司生产“雅斯传说玉米须茶”(规格160g,8g*20)。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雅斯传说玉米须茶”的外包装印刷图片可见,在该产品外包装正面左下角“角醇厚回甘,轻松畅饮”文字下方,标注有“零卡、零脂、零糖”字样(采用阿拉伯数字‘0’与汉字相结合的美术字体设计)。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不能提供“雅斯传说玉米须茶”外包装标注“零卡、零脂、零糖”的相关佐证依据,当事人称该产品在设计包装的时候,认为玉米须茶为无添加代用茶,据此自行认定该产品具备零卡、零脂、零糖属性,且当事人称经过第三方检测产品符合GH/T 1091-2014《代用茶》标准,但产品出厂未开展营养成分指标检测。
“雅斯传说玉米须茶”自2024年4月开始进行销售。当事人已经对该产品进行了召回,目前雅斯超市各门店已无该产品销售,且当事人称已经决定停售“雅斯传说玉米须茶”。
另查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显示,“雅斯传说玉米须茶”设计有两款外包装,一款标注“零卡、零脂、零糖”字样,另一款无该标注,两款包装其余内容一致。两款包装产品在门店混合销售,共用同一商品条形码6977364030001,当事人无法区分两款包装产品各自销售数量。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数据显示,“雅斯传说玉米须茶”共销售94袋,销售金额为1563.9元。
综上,因“雅斯传说玉米须茶”存在两款外包装版本产品混合销售的情况,无法进行区分核算,认定当事人销售“雅斯传说玉米须茶”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6.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16.9元。
50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5
2
远安市监处罚〔2024〕17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因当事人上述2种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性质,故采取并案处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6.5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3
当阳市监处罚〔2024〕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该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4
当阳市监处罚〔2023〕148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菊花决明子枸杞茶9袋、柠檬冬瓜荷叶玫瑰茶7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对当事人熟食经营区卤菜冷藏销售未配备防蝇防尘设施的行为,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菊花决明子枸杞茶9袋、柠檬冬瓜荷叶玫瑰茶7袋;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5
远安市监处罚〔2023〕103号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1.当事人自案发后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知错认错,态度诚恳;2.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发布了涉事产品召回公告;3.当事人第一时间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按要求进货查验,积极整改;以上情形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其佐证材料:1.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泥鳅、牛蛙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公告、召回总结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的事实。因此,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