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众信茶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小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982MA53CHNT4Q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化州市下郭街道石龙一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化烟处﹝2026﹞第94号
2026年5月11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茂名市局打击走私支队在化州市收网,在茂名市化州市下郭街道办丽珠四路仓库、下郭街道办园山二路仓库以及车辆内缴获卷烟合计99个品牌规格6526条卷烟,当场抓获7名涉嫌非法经营卷烟的嫌疑人曾维佳、陈理浪、吴杰、陈俊莹、罗伟文、陈鉴钊、冯泓浩等人。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实:该批卷烟为蔡小君所有,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铺名称为:化州市众信茶烟酒商行,许可证号为:440982187356),蔡小君招聘陈理浪负责化州市下郭街道办园山二路一仓库管理,主要对仓库内卷烟进行转运、分销工作,曾维佳、陈理浪2人先后招聘了陈俊莹、罗伟文、陈鉴钊、冯泓浩、吴杰等人在负责开车到周边市、县大量收购店铺滞销卷烟运输回化州市下郭街道丽珠四路以及园山二路仓库打包装后再销售给其他客户,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被扣押的卷烟抽样鉴别,结果显示为真品卷烟。2026年8月4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该案件移交到化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涉案物品为合计99个品牌规格6500条卷烟(抽样送检损耗合计26条,移交的详细品牌规格和数量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物品移交清单)。2026年8月10日,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2026年9月2日调查终结,查明主要事实如下:1.当事人蔡小君承认该批卷烟为其所有。2.当事人蔡小君持有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440982187356,有效期至2029年07月30日。3.当事人蔡小君对我局提取的证据照片无异议,并签名确认。4.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抽样后委托送到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表明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5.该批涉案卷烟的32位激光喷码在查获前已刮掉、无法识别来源地,(详见证据复制(提取)单)。6.该批卷烟是从其他店铺处购进,用于销售,且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7.该批卷烟自购进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过,无违法所得。8.当事人蔡小君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进价格证明。9.根据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合计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肆仟肆佰叁拾叁元整(1484433元)(详见《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10.经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查询,当事人蔡小君在2026年5月6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化烟处(2026)第20号。当事人蔡小君的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曾维佳、陈理浪、吴杰、陈俊莹、罗伟文、陈鉴钊、冯泓浩的居民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涉案卷烟32位激光条码情况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违法情况的照片,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607145、JYBGZW202607144)、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卷烟移交视频光碟、询问视频光碟等。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综上,上述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完整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蔡小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肆仟肆佰叁拾叁元整(1484433元)的1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叁角整(148443.3元)
148443.30元
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9-14
2
化烟处﹝2026﹞第20号
2026年02月06日14时47分,举报人来电称:化州市登科二路与骊珠四路育英大楼旁边仓库,存有大量违法卷烟,望前往查处。(可以带路,详情可电话联系)
2026年2月6日15时4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化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到达化州市下郭街道骊珠四路育英大楼旁边仓库,经向现场负责人冯泓浩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后,在现场负责人冯泓浩的全程配合下,依法对化州市下郭街道骊珠四路育英大楼旁边仓库依法进行检查,在存放卷烟的仓库查获以下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经典1906)275条、真龙(起源)15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25条、黄金叶(乐途)50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36条、大前门(短支)50条、双喜(软经典1906)50条、双喜(硬经典)250条,合计8个品种886条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涉案卷烟属于E情形(A.条盒或小盒包装上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中国关税未付标志”;B.全部国产卷烟32位码非本店码段;C.全部国产卷烟32位码被人为刮损,无法识别;D.部分国产卷烟32位码非本店码段、部分国产卷烟32位码被人为刮损,无法识别;E.疑似非法生产的卷烟;F.条盒或小盒包装上印有“专供出口”字样;G.条盒或小盒包装上印有“授权生产”字样;H.条盒或小盒包装上印有“中国关税未缴”、“中国关税未付”、“中国税收未缴”或者“关税未付”标志)。现场负责人冯泓浩陈述该批卷烟为蔡小君所有。当事人蔡小君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冯泓浩在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当事人蔡小君行为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卷烟照片、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冯泓浩的居民身份证、当事人蔡小君的居民身份证,现场负责人冯泓浩的询问笔录,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负责人冯泓浩全程在场配合检查,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负责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中签名确认。执法过程全过程录像,现场财物无损毁、灭失情形。现场检查于2026年2月6日17时26分结束。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负责人冯泓浩转告当事人蔡小君于7日内到化州市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
2026年2月9日,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2026年4月20日调查终结,查明主要事实如下:1.当事人蔡小君承认该批卷烟为其所有,当事人蔡小君对现场负责人冯泓浩在我局制作案卷文书上的签名确认的事实予以追认,并承担其产生的法律后果。2.当事人蔡小君持有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440982187356,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3.当事人蔡小君对我局提取的证据照片无异议,并签名确认。4.我局将所查获的该批卷烟抽样后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表明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5.被查获的该批卷烟32位激光喷码部分刮损,未被损毁部分显示为外地流入卷烟,(详见证据复制(提取)单)。6.当事人蔡小君陈述该批卷烟从烟贩处购进的,32位激光喷码购进前已刮去用于销售,且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凭证,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7.当事人蔡小君陈述该批卷烟自购进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过,无违法所得。8.当事人蔡小君无法提供该批卷烟购进价格证明。9.根据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合计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壹拾伍万叁仟肆佰陆拾元(153460元)(详见《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10.经在“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查询,当事人蔡小君有二次涉烟违法行为(含本次)。
当事人蔡小君的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卷烟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当事人蔡小君的居民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冯泓浩的居民身份证、违法情况的照片,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603341),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执法视频光碟等。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综上,上述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形成环环相扣、完整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肆佰陆拾元(153460元)的9%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壹拾壹元肆角(13811.4元)。
13811.40元
广东省化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