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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裕寿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涂泽华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8MA6HHP2U2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义路7号贵阳润鑫广场C栋物业负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贵州裕寿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刘*,王**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0-12
(2020)黔0115民初518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龙**
王**,贵州裕寿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08
(2026)湘07民特2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贵州裕寿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王学军;刘帅
裁判文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16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贵州裕寿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裕寿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2
2021-06-28
(2020)黔0115民初518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龙**、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548.3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100号
一、关于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情况。当事人原先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35201980003908,经营场所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义路7号贵阳润鑫广场C栋物业负一楼,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其他食堂),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发证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重新申请了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登记日期2026年7月13日,有效期至2031年7月12日)。2025年10月14日至2026年4月26日期间,当事人为有需求的顾客提供简餐,简餐主要为粉面,作为增值服务,不收取费用。2025年10月14日至2026年7月12日期间,当事人为员工制作吃食,主要为家常菜,作为员工福利,不收取费用。经计算,在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期间,当事人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涉及的货值金额为111866元,当事人使用的食材主要为米面粮油肉蔬菜,使用的食品调料主要为盐和酱油、醋、辣椒,使用的工具、设备主要为灶台、锅碗、洗菜池、消毒柜、冰箱,其中食材和食品调料是即食类的物品,根据需要采购没有结余。2026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厨房发现凉拌海带,当事人陈述天热了,有时会为员工加工制作一些凉拌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构成涉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二、关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2026年4月29日、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大门外比较醒目的位置(其中3处位于平房楼顶)共有5处使用“中医理疗”,当事人没有办理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所备案,员工均不持有医护人员资质,仅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没有“中医理疗”服务,上述宣传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在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期间,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没有违法所得,涉及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11866元,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的;……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较大程度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九条第(三)(四)(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可参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二)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一般减轻行政处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减轻的裁量权基准“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者依法选择比罚款更轻的处罚种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
5470.98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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