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买麦提·吐尔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328890879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国北路113号水墨湾公寓1号楼一层04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新2801民初7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5-14
(2025)新2801民初75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艾合买提·依布拉依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8
(2025)新2801民初7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05-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5
2025-05-14
(2025)新2801民初75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03-13
(2022)新2801民初178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水墨湾公寓业主委员会、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9号
2026年4月15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巴州库尔勒市建国北路113号水磨湾公寓1号楼一层04号商铺的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水磨湾公寓进行举报投诉实现核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水磨湾公寓高层消防控制室仅安排一名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
2026年4月15日,我大队在核查举报投诉时发现,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水磨湾公寓存在高层消防控制室仅安排一名值班人员、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
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7000.00元
库尔勒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6-06-12
2
巴库市监处罚(2026)9号
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位于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怡香名苑小区门前的停车场,该停车场产权归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由新疆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库尔勒怡香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怡香名苑物业经理蒋俊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停车场的收益归当事人所有。停车场收费系统的安装和维护是由库尔勒蓝色起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进行。新疆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月5日现场检查时向我局提供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怡香名苑小区门前的停车场智能停车收费系统中现存数据,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的临时车A和临时车B的停车收费数据,共计1959865KB,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调取的怡香名苑停车场上述收费数据的统计测算,停车场多收停车费的数据分临时车A和临时车B,共2种情况,共计7344条数据,共计多收费金额为7401元,分别是临时车A共6997条数据,多收费金额为7208.5元(临时车A表1自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6月29日共5057条数据,多收费金额为5254.5元;临时车A表2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9月4日共1940条数据,多收金额为1954元);临时车B自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共347条数据,多收费金额为192.5元。综上,对上述提取到的停车记录进行汇总及测算,其中共计有7344条数据收费存在未履行价格承诺收取停车费的情况,共计多收费7401元,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对上述多收取费用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2025年1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巴库市监新城所责退〔2025〕2号),责令当事人于十五日内将消费者多付的价款进行退还。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反馈退款情况,由于无相关车辆车主的身份信息,无法联系到车主,当事人通过智能停车收费系统向消费者退款有一定限制,截止11月28日,当事人已对1322条存在未履行价格承诺收取停车费情况的收费数据进行退款,共计退款1183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退多收的价款6218元。综上,当事人收取停车服务费时,未按停车场公示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未履行价格承诺收取停车费,本案违法所得为6218元。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18元; 2.处以违法所得6218元1倍的罚款,即621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436元。
6218.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