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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炫酷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生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8MABM3P5X3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友谊一横街1号(办公楼)第六层63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598号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一批绣有“”“”标识的短裤半成品515条(每条短裤款型为宝蓝色短裤,在正面左侧裤袋上方绣有“”“”标识),购进价格为15元/条,随后当事人将上述短裤进行挂吊牌、打包装后对外批发或零售,批发价格为21元/条,零售价格为30元/条。截至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短裤已经全部加工完成,已对外零售出去5条,剩下短裤510条,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本局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短裤半成品的供应商信息及进货单据。2026年6月27日,“”“”商标权利人简宾(广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局查获的上述短裤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批查获商品为假冒,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生产的短裤标有“”“”与注册商标“”“”相比,其中“”与“”字母有个别不一致、整体顺序均一致,“”“”与在整体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差别不大,且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服装)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短裤的违法经营额为15450元(违法经营额=侵权物品数量×侵权物品销售价),违法所得为75元(违法所得=销售侵权物品数量×侵权物品销售价与进货价之差)。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生产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短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物品进入市场流通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绣有“”“”标识的短裤510条;2.罚款1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0元。
11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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