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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阎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阎建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E8G9YQ0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鄂东大道驰恒之城178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43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正常从事餐饮服务,外卖递送服务,互联网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8月21日在蟠龙鄂城区单娟食品店共购进了食品“火星人牌酒酒豌豆”1大袋(内含5小袋,每袋300克),其中4小袋因为使用不多拿回家了,购进价格为35元/大袋,购进金额合计35元。上述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7日,保质期6个月,2025年9月7日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用来制作酸辣粉餐品,酸辣粉煮熟后倒入15克上述食品后出餐。上述食品由顾客自行选择添加,酸辣粉售价6元/份,销售了10份,销售金额为60元,每份酸辣粉主要食材成本为粉丝3元,青菜1元。未在线上平台售卖,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并且未保留制售酸辣粉的订单,本案货值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说明认定为6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台账,未保留相关的销售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星人牌酒酒豌豆”1袋(剩余150克);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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