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07973871X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嘉兴市中环广场1幢A-9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5
(2026)浙0483民初89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荣金置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6-05-11
(2026)浙0482民初1556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蓝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2
(2025)浙0483民初122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市安悦置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6-02-05
(2025)浙0502民初152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锦博置业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5
2026-01-20
(2025)浙0402民初10365号
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山屿海幸福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1-15
(2025)浙0502民初152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锦博置业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7
2025-12-11
(2025)浙0421民初83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善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8
2025-11-12
(2025)浙0402民初10365号
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山屿海幸福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09-11
(2025)浙0483民初122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桐乡市安悦置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10
2025-08-20
(2024)浙0402民初899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旭辉置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6
(2025)浙0402民初10365号
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山屿海幸福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2025)浙0402民初10365号
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浙江山屿海幸福城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15
2026-03-16
(2025)浙0483民初122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桐乡市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6312.2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4-29
2023-08-15
(2023)浙0402民初447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善美丽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24
2022-02-17
(2021)浙0402民初78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巨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6﹞129号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负责浙江天能科创置业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项目中,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保作业,公司疏于管理对维保质量监管不严,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负责浙江天能科创置业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项目中,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保作业,公司疏于管理对维保质量监管不严,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