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江临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盛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01MA6GR7DNX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河滨路公寓2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罚〔2026〕1531号
当事人在“贵州省2026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期间无正当理由大幅度对考试前一日的酒店房型价格进行价格提价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60%的行为符合《黔 发 改 监 调 〔 2 0 2 4 〕 7 8 5 号》文件内容中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综上,当事人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鉴于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贵州省公务员省考这一特殊敏感时段,社会影响较一般情形更大,具有从重考量因素;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为初次违法,具有从轻考量因素。
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对从轻、从重情节予以综合权衡裁量,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合理确定处罚结果。再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
处理意见及依据: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1229.43元。当事人在“贵州省2026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期间无正当理由大幅度对考试前一日的酒店房型价格进行价格提价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60%的行为符合《黔 发 改 监 调 〔 2 0 2 4 〕 7 8 5 号》文件内容中哄抬客房价格行为认定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涉嫌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应给予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综上,当事人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鉴于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贵州省公务员省考这一特殊敏感时段,社会影响较一般情形更大,具有从重考量因素;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为初次违法,具有从轻考量因素。
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对从轻、从重情节予以综合权衡裁量,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合理确定处罚结果。再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依法正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三)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频次、区域、范围;(六)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八)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数额;(十)当事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的规定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百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条一般裁量阶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应在一般裁量阶次基础上,适当从严、但不顶格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作一般处罚如下:
罚款1229.43元。
1229.43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