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濯港镇小鑫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永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EW5Y124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濯港镇正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42号
当事人未在电子商务平台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主动在美团平台撤店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