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凯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以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ELC3LJ4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联合大厦13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6〕286号
从2025年10月起,当事人代办注册或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为上述的地址的单位24家,从第三人处购得租房合同24份;从2025年12月起,当事人非代办注册或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仅提供注册登记或变更时提交的租房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用于其他代办公司或个人注册或变更登记注册地址为上述的地址的单位9家,从第三人处购得租房合同9份;当事人所代办的变更或者注册登记的24家单位,及当事人提供注册登记或变更时提交的租房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9家单位,均未在注册地址办公过,仅为获取变更或者注册登记;当事人通过客户推客户等方式招揽需要注册地址的商家,商家支付代办费和记账服务费后,只要提供身份证、电子签名,当事人就协助上述单位办理好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查实当事人共代办个体户注册或变更7户次,代办公司注册或变更17户次,共提供给他人租房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用于注册登记或变更9户次,违法所得共计4800元。
当事人专业从事企业登记代办服务,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的租房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为虚假材料,但仍为申请人办理,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四仟捌佰元)整。
13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