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龙山镇兴伟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兴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DRFFG0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龙山镇龙山沟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和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上述南德调味料、多味瓜子超过保质期后仍然和其他在效期内的预包装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该批次南德调味料、多味瓜子是2026年过年前在丹江经销商配送车路过时购进的,当时共购进“南街村”南德调味料20包,购进价格为5元/包,销售价格为6元/包,已销售了4包,剩余16包;“升泉”多味瓜子10袋,购进价格为0.8元/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已销售了2袋,剩余8袋。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主动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询该副食店销售台账,发现其销售台账记录不全且未索证索票,无法证实已销售南德调味料、多味瓜子的真实情况,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且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因此,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