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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鼎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成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4MABR476E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马家寨乡华电路东侧(湖北华电江陵发电有限公司院内职工食堂)(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陵市监处罚〔2026〕51号
2024年9月23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因提供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其送达江市监责改字〔2024〕M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江陵市监当罚〔2024〕11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2025年3月11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因提供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其送达江陵市监处罚〔2025〕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2026年5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2026年5月8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餐盘)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6月9日,我局将编号为№:J2026JLS0005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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