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阿美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建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BTJMMU2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横畈雅观村13组雅观2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6]第087号
2026年 05月 20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横畈雅观村13组雅观286号叶建美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待售的卷烟peel(甜瓜味)0.3条、RAISON(法国黑)0.1条,共计2个品种0.4条,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且卷烟无合法进口标志,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叶建美所有,该批卷烟是叶建美于2026年05月18日从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手中购入的,具体品牌是peel(甜瓜味)0.3条(280元/条)、RAISON(法国黑)0.1条(280元/条),共计2个品种0.4条,进货总额:112元(壹佰壹拾贰元整),货款已支付。叶建美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叶建美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叶建美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叶建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叶建美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peel(甜瓜味)0.3条、RAISON(法国黑)0.1条,共计2个品种0.4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6年6月26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叶建美送达了临烟处告[2026]第620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叶建美。叶建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叶建美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叶建美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但尚未销售。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2个品种0.4条,全部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叶建美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6-07-06
2
杭临青山湖罚决字〔2023〕第000433号
当事人从杭州临安三人行副食品经营部购进好老婆小面筋辣条,数量为30包,购进单价为0.3元每包,销售价格为0.5元每包,至2023年11月01日保质期到期后,你单位一共销售了1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为0.5元,违法所得为0.2元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角整(¥0.20)
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2024-02-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