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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祥淑英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纪玉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4MA1BPWPNX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新小区新疆街龙新商服1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555号
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到大庆市让胡路区祥淑英超市进行现场检查,举报人(商标持有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全程配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印有“汇源”注册商标商品20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人辨认得出结论“不是“汇源”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我司认为上述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图形及包装装潢等元素,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汇源”产品几乎一致,已涉嫌构成侵犯“汇源”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属于侵犯“汇源”权益的商品”并出具鉴定书。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当场提供了投诉书、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执法人员对现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全部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材料。 执法人员在现场填写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 2026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 当事人称其的“汇源”果汁是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汇市源饮品经销 处购进的,涉案批次商品于2026年3月7日购进,其中汇源桃汁 8盒、汇源苹果汁8盒、汇源橙汁4盒、汇源葡萄汁4盒,进价 13元/盒,共计进价312元。销售情况为汇源桃汁1盒、汇源苹果 汁1盒、汇源橙汁2盒、汇源葡萄汁0盒,售价16元/盒,共计 售价64元。其余商品已被扣押。进货时不清楚这是商标侵权商品, 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且经查证属实,能提供该商品供 货商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 以上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全过程,执法人员均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大庆市让胡路区祥淑英超市于2026年3月7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汇市源饮品经销处购进侵犯“汇源”注册商标商品24盒,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4盒,违法经营额384元,违法所得12元。 另查明,“汇源”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号为“第4683709号”,有效期自2008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3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蔬菜汁;葡萄汁;柠檬水;无酒精饮料;果茶(不含酒精);番茄汁(饮料);植物饮料(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 四、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资格和有效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具体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情况; 5、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票据、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价格以及该商品是当事人合法取得; 5、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汇源”果汁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情况; 6、举报材料:投诉书、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12元,上缴国库。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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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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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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