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盈未来(湖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00MAEBKYLA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十六潭社区长安大道特188号(宏大城市广场)C幢14层140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2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在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街道十六潭社区万达广场C幢14层,当事人内部分别成立资源部、人事后勤部、售后服务部、销售部等内部机构,为每名销售人员配备电脑、手机,当事人借助多个经营主体共申请4个企业微信号用于线上宣传,账号名称分别为丽瘦美容健康咨询、小蔓腰科技有限公司、轻盈优选健康和万康纤体管理咨询。主营业务为线上网络销售预包装普通食品、保健品,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主要通过上述企业微信向消费者开展线上宣传及产品销售,具体事实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产品销售方式。具体销售方式为:当事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引流协议,吸引具有减肥意向的消费者添加当事人企业微信号。当事人与生产企业签订产品采购协议,采购保健品和普通食品销售,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对消费者进行发货并收款。当事人形成以引流、采购、宣传、销售、发货、员工管理等环节相互分开又整体统筹的经营架构。
(二)当事人实施宣传行为。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公司吸引具有减肥意向的消费者添加企业微信,员工通过企业微信以图文聊天形式向客户介绍产品性能、功能和销售状况。
1.对销售客服培训固定宣传内容。当事人组织人员编写减肥产品销售聊天话术,对销售客服添加客户微信后聊天内容、产品介绍、性能、功能、销售状况进行编写,供员工培训和宣传中使用。编写的话术中有“产品具有加强脂肪基础代谢,提升脂肪溶解和基础代谢能力,帮助养成易瘦的健康体质,从根源上解决肥胖,瘦下来以后也不会反弹,以后不管吃什么都不会发胖”“正常吃饭,不要节食,不需要刻意运动”以及各类产品减肥方案保证效果内容。
2.对销售客服实行统一管理。当事人对加入的销售客服,以企业微信号名义内部赋予“健康管理顾问”、“瘦身管理顾问”、“高级体脂规划师”等称号,并通过企业微信号、腾讯通等软件程序,建立工作群、素材群,对员工进行统一管理,适时发送产品介绍、聊天内容、减肥方案,指导员工添加客户后如何聊天、如何宣传。同时对员工添加客户情况、销售情况在群内通报,激励员工增加销售量。
3.销售客服作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电子取证固定当事人销售客服与消费者的聊天记录,销售客服通过企业微信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广泛宣传产品功效、承诺效果、销售状况等内容,主要宣传内容分别构成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事实如下:一方面是虚假商业宣传。一是宣传产品具备脂肪溶解相关功效。宣称产品具有“加强脂肪基础代谢,提升脂肪溶解和基础代谢能力,帮助养成易瘦的健康体质,从根源上解决肥胖,瘦下来以后也不会反弹,以后不管吃什么都不会发胖”之功效,其中关于脂肪溶解、相应代谢提升的相关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是虚构用户规模、瘦身成功率等经营数据。宣传产品具有“帮助17万用户瘦身,有95%瘦身成功,还有5%的客户离预期目标1-2斤误差。”“到目前为止没有无效案例”,上述用户数量、瘦身成功比例、不存在无效案例等内容均为虚构,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是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销售客服按照不同产品套餐向消费者宣称减重效果,宣传产品具有“套餐一 30天减重10-15斤左右 套餐二45天减重18-20斤左右 套餐三60天减重25-30斤左右效果”之功效。人体减重效果受个人体质、生活习惯等多重因素影响,无法保证固定的减重斤数,该宣传以套餐形式明示确定减重范围,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购买对应套餐即可达成该减重目标。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300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