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鸿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MA743XW38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69号-33幢(03)19幢1-0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0
(2025)豫1681民初318号
合同纠纷
项城市靓而舒医护用品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项城市人民法院
2
2022-05-23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3
2022-05-20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4
2022-05-19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6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0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8
2022-05-09
(2022)冀0108民初2570号
石家庄晨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甘肃鸿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4
2025-02-18
(2025)豫1681民初318号
合同纠纷
项城市靓而舒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甘肃洪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罚﹝2024﹞97号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版)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1.对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对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罚款6.3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10.8万元(大写:拾万零捌仟元整)。
63000.00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8-08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