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嘉霖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佳霖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5MA5T90KE33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村科技大道9-53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秀处罚〔2025〕1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海口市秀英区辖区内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通过购药平台从供货商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780),进货价为42.35元/盒,购进金额为211.75元,该批次的药品信息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案件线索信息一致。当事人在收到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后已查验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的首营资质材料和药品合格证明,并在完成验收工作后以58元/盒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在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批号为230780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通过查看计算机系统的销售记录,发现上述批次的药品已分五次销售出去,最后一次销售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药品销售完毕后当事人未再从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30780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上述销售出去的药品已无法召回和退赔。该批次药品货值211.75元,共计销售290元,计算违法所得为78.25元。
2024年12月2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购买、销售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时无主观故意,并出具了《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本局对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的审查结果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8.25元。
0.00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