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小斌注册资本:54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676113136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溪路11号11-5号A5第1-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渝01民初175号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市隆发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渝0108民初29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邦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7
(2024)渝0108民初20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邦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3
(2024)渝0108民初20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邦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5
2024-04-12
(2024)渝05民终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大梦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1-15
(2023)渝0108民初35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大梦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7
2020-12-10
(2020)渝0108民初20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龙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8
2020-11-19
(2020)渝0110民初886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上义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9
2020-11-10
(2020)渝0110民初886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上义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10
2019-09-03
(2019)渝0108民初16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4
2025-01-07
(2024)渝0108民初29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1-23
2020-12-07
(2020)渝0110民初8866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上义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2-24
2021-01-08
(2021)渝0108财保17号
申请保全案件
重庆龙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0-12-10
2020-12-02
(2020)渝0108民初204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龙力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29
2019-09-03
(2019)渝0108民初163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铧尉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29
2018-09-21
(2018)渝0108民初1934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瑞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1237号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月14日和2022年2月22日月从四川兴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采购的涉案两台设备均为ES16型(配置代号ESR151)电动托盘堆垛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范畴,依法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具体情况如下:??一楼车间放置的设备:产品编号4302100369,设备代码511010382202149834,额定起重量1500kg,标准载荷中心距500mm,蓄电池额定电压24V,驱动额定功率0.75kW,制造日期2021年12月,检查时放置于车间中部货物下方;??二楼车间的设备:产品编号4302100368,设备代码511010382202149833,额定起重量1500kg,标准载荷中心距500mm,蓄电池额定电压24V,驱动额定功率0.75kW,制造日期2021年12月,检查时处于充电状态,位于车间中部。??涉案两台电动托盘堆垛车均由当事人2022年年初采购并投入使用,主要用于车间内部货物搬运、堆垛作业。因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法规认知不到位,错误认为小型电动堆垛车无需按特种设备管理,因此自设备投入使用以来,未按规定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也未申报法定定期(首次)检验。??案发后,当事人认可检查发现的全部问题,按监察指令书要求推进整改:2026年5月12日,两台设备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类别:首次检验,检验结论:合格;2026年5月17日,当事人完成使用登记申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已将登记标志张贴至设备显著位置,安全隐患全部消除。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执法工作,如实提交证据材料,未出现隐瞒、抗拒调查的情形。??另查明,涉案设备操作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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