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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老八牛蛙批发水产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燕荣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20L5N1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水产区C4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52号
当事人称,被抽检批次“鲜活牛蛙”系其于2026年1月30日通过中间人郑延安(联系电话:13806058078)从海南省文昌市昌源镇昌兴村养殖户郑庆安处购进,当事人称其未与养殖户郑庆安联系,仅有与中间人郑延安的聊天记录,未保存相关购进票据,无法说明涉案批次“鲜活牛蛙”的购进数量及金额。 经查明,2026年1月31日,当事人将该批次“鲜活牛蛙”中的50kg销售给天门市李烨水产品经营部,销售单价为12.2元/kg,销售总金额为610元。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主动对被抽检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目前未召回到被抽检批次产品。 2026年4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10-03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被抽检批次“鲜活牛蛙”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提供了养殖户“郑庆安”的身份证复印件、与“郑延安”的聊天记录、销售给天门市李烨水产品经营部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资料,但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剩余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目前能查实的违法所得为610元。 此外,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解释其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鲜活牛蛙”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等材料的原因,并表示其对被抽检批次“鲜活牛蛙”系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并不知情。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鲜活牛蛙”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活牛蛙”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1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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