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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迪雨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CGG6CN1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绿色农产品物流园6-1、6-2号 (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烟处[2026]第25号
2026年02月28日 14时38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绿色农产品物流园6-1、6-2号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人潘迪雨在场。14时43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软长嘴)4条,卷烟条盒包装封装完整。经询问潘迪雨,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该批卷烟质量有疑,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许琛傑(执法证号:11100752026)、丁道升(执法证号:11100752008)于14时55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1023202138),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CGG6CN1N)。潘迪雨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利群(软长嘴)4条,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卷烟鉴别损耗0.2条。2026年3月5日,我局将《鉴别检验报告》结论告知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迪雨,潘迪雨无异议。 经立案查明,潘迪雨,男,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潘村人,现为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1023202138)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CGG6CN1N)。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软长嘴)4条,是2026年2月初,一个30多岁的男子送到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潘迪雨用现金购入的,购入的价格为利群(软长嘴)300元/条,潘迪雨不认识该男子。潘迪雨购入上述卷烟后放在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里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未销售。涉案卷烟利群(软长嘴)4条经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迪雨供认不讳,并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等在卷证明。
违法依据及定性:天台好米道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利群(软长嘴)3.8条择日予以公开销毁(质检损耗除外)。
0.00元
天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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