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顺源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597921223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长江金属交易中心红房子B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1
(2025)鄂0102民初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恒顺源工贸有限公司
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1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2026年1月12日购进的4#冷镀角钢被抽检不合格,当事人购进该批次4#冷镀角钢货值为5112元,违法所得为1592元。当事人未索取上游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等材料,表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街道解放大道2030-2032丹水国际3层305号,而实际经营场所为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厅208,表明当事人未及时变更登记地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冷镀角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如下:1、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5112元;2、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5112元;2、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
5112.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