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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童千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557010011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瑞通大道399号天瑞广场B座(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1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10-22
(2019)鄂1281民初14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饶**
裁判文书
赤壁市人民法院
2
2019-06-3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饶**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赤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10-27
(2023)鄂1281民初41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7
2023-10-27
(2023)鄂1281民初419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27
2023-11-01
(2023)鄂1281民初1348号
合伙协议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夏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7
2023-12-06
(2023)鄂1281民初41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7
2023-12-05
(2023)鄂1281民初41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2-01
2021-01-25
(2020)鄂0106民初94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0
2020-07-31
(2020)鄂1281民初9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02
2020-09-08
(2020)鄂0106民初94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22
2019-10-12
(2019)鄂1281民初147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9-01
2019-08-26
(2019)鄂1281民初20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272号
经查实:当事人为赤壁市天瑞广场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5月,天瑞广场小区业主因电动自行车充电需要,由业主委员会牵头、业主自筹费用建设了一排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该充电桩所需电源与小区全部居民住户、其他公共用电设备一致,均接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电总表线路,并配有单独用电计量分电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收支,业主委员按用电量向当事人缴纳充电桩电费。现查明:当事人在为赤壁市天瑞广场小区业委会运营的二轮电动车充电桩提供转供电服务时,以0.8元/度的电价向业主委员会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所使用的电费,并口头约定该费用由“电费+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电费为0.58元/度,服务费为0.22元/度,服务费包含线路变损、电损以及充电桩线路安全维护等运营开支。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第二条“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之规定,当事人向业主委员会收取自行车充电桩所使用的电费需以居民合表电价0.58元/度结算电费,充电桩自身产生的线路损耗,按充电电量比例分摊,不得收取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另查明:2023年5月-2026年5月,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共消耗电量4822度,业主委员会共分6次共缴纳用电费用共计3856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充电桩自身产生的线路损耗的具体数值,故业主委员会实际需缴纳的费用为4822度*0.58元/度=2796.76元,多收费用的违法所得为1059.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2
赤城罚决字[2026]第010号
湖北宁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天瑞广场小区西门门岗一层门卫房上加建二层、三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之规定,有现场取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没收在天瑞广场小区西门门岗一层门卫房上加建的二层、三层建筑物
0.00元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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