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太安乡宏鹏食品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海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DXP50X0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太安乡复洲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270号
榆树市太安乡宏鹏食品批发店 ,经营地址:榆树市太安乡街道;负责人:魏海忱,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经现场检查该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该市场主体销售的“顺天缘烤面筋”(生产日期2025年6月17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20克)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洽洽毛嗑焦糖瓜子”(生产日期2025年9月7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400克)有效期至2026年5月7日,顺天缘烤面筋售价14元/盒,进价13.5元/盒,现存1盒;洽洽毛嗑焦糖瓜子售价10元/袋,进价9元/袋,现存1袋超保质期后未对外销售,确认其违法所得0元,货值24元。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2026年5月22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安管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顺天缘烤面筋”有效期至2026年3月17日,现存1盒;“洽洽毛嗑焦糖瓜子”有效期至2026年5月7日,现存1袋。该两种产品为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违法程度属于较轻情形。综合裁定考量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超保质期“顺天缘烤面筋”1盒;“洽洽毛嗑焦糖瓜子”1袋。
3.给予警告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2
榆市监不罚〔2025〕328号
经调查,当事人榆树市太安乡宏鹏食品批发店,经营者:魏海枕,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2024年12月10,该店从榆树市弓棚镇鑫家乡美酒水行共购进四平金士百纯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士百纯生淡爽啤酒12箱,每箱装20瓶,共计240瓶,生产信息全部刮擦。进价2.9元/瓶,售价4.00元/瓶。货值金额:696元,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啤酒的行为确定属实。
2024年12月10,当事人共购进四平金士百纯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士百纯生淡爽啤酒6箱,每箱装12瓶,共计72瓶,生产信息全部刮擦。该批啤酒进价2.90元/瓶,售价4.00元/瓶。货值金额:69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而且经核查证实系首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通知》:“1、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处罚。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