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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双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传玖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777262389X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二街(原生资公司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裕市监处罚〔2026〕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从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购进啄木鸟牌规格为210个炮的鞭炮30件,每件80挂。购进单价144元,总金额4320元。销售单价每挂2元,货值金额为4800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相关佐证,说明其并未对外销售该批次鞭炮,并且已将该批次鞭炮退回给厂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未查到涉案产品。经询问及提取相关物证,当事人未依法进行进货查验,未做到查验该鞭炮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属于《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4年版)》中重点监管项目,也是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F-02)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啄木鸟牌规格为210个炮的鞭炮进行监督抽查。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SF/20260305090) 各一份并附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啄木鸟牌规格为210个炮的鞭炮标识不合格及当事人确认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三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一份及2026年3月22日,执法人员与富裕县双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玖的通话录音《20260322双丰农资赵传玖录音.mp3》、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与富裕县双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玖的通话录音《20260409双丰农资赵传玖录音》、手机及电脑md5校验结果截图打印机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配合送达抽样检测结果及无法配合检查的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 7.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营的情况。 9.富裕县双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1.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鞭炮的供货商资质。 12.当事人提供的鞭炮箱体外观标识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涉案鞭炮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14.江西省上栗县金水出口花炮厂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鞭炮的进货情况。 15.退货单及退货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鞭炮的退货情况。 16.收货确认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鞭炮的退货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的啄木鸟牌规格为210个炮的鞭炮,建议对当事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960元。
960.00元
-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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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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