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大禄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227185610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龙分场生产(销售)基地2栋/单元1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鄂0116民初70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康诗雅舍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9
(2025)鄂0116民初42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木兰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4
(2025)鄂0116民初4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木兰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4
2025-02-14
(2025)鄂0116民初4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武汉市木兰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4
2025-08-13
(2025)鄂01民终1378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陆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8-25
2025-07-01
(2025)鄂0116民初4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陆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7686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8-25
2025-07-01
(2025)鄂0116民初4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陆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5-06-20
2025-05-30
(2025)鄂01民终959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市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陆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9
2019-08-20
(2019)鄂0112民初3703号
合同纠纷
武汉陆羽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101号
经查,上述不合格“信阳芽毛尖”产品是2025年10月10日批次,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从多名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原料,购进原料2500g,购进单价为24元/250g。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茶叶原料时未索取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凭证等材料,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5年10月10日于厂区完成分包生产成品10包(250g/包)后储存在仓库,生产完成后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2025年10月17日收到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订单后发货。该批次不合格“信阳芽毛尖”共计10包(每包250g),当事人实际销售6包(含抽样检测4包),销售单价30元/包,取得销售收入180元;为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剩余4包产品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与当事人协商退回,退回后当事人已自行销毁。2026年6月12日,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长市监责改〔2026〕03-170号),2026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执法机关调查,并提交了本次抽检不合格相关细节问题的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本案产品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鉴于在本执法机关立案前当事人已自行召回并销毁违法经营的食品,本执法机关不再没收。
二、当事人在生产涉案批次“信阳芽毛尖”产品时,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三、当事人在采购涉案批次“信阳芽毛尖”的产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