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均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良钧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MA5QEYMC7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平山镇平山村杉山冲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税一稽罚〔2026〕2号
1.你公司未能提供对应的真实有效的海运提单。
2.你公司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2022年~2024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6,541.51元
(一)你公司未能提供对应的真实有效的海运提单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属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伪造、虚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27项规定的“较重”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10,000.00元的罚款。
(二)对你公司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270.76元。
以上合计应缴款项18,270.76元。
18270.76元
贵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